近日,浙江省衢州市审计局印发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会商研判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进一步丰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载体,服务干部“大监督”体系,形成干部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有效贯通。
《办法》提出,会商研判由组织部门和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共同实施。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形成会商研判材料,提交组织部门,并以会议或书面形式共同研判。会商研判材料由领导干部履职特点、重点研判问题、单位主要风险、干部监管建议及问题清单等五个部分组成。
《办法》明确,会商研判每年原则上开展2次,一般在每年9月前对上半年完成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开展研判,次年3月前对下半年完成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开展研判。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相关领导参加,各审计组组长、主审结合会商研判材料,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相关干部处负责人介绍被审计干部相关情况。
《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政绩观不端或弄虚作假、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治理监管职责不力、违反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行为,并造成后果严重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问题情形的,应确定为重点会商研判对象,由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建议并实施。(衢州市审计局 柳学铭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