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木垒县法院通过向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使得被执行人迅速作出了主动履行的决定,这一举动不仅彰显了司法的威严,也体现了法治环境对企业行为的正面引导作用。
据悉,2023年3月,原告A建材有限公司向被告B电力有限公司供应商品混泥土至该工程结束,根据合同约定,每月定时对账,对账后先开票再进行付款,如购买方未按时付款,将每立方增加30元计算并在工程结束时付完全部货款。
2024年3月,B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130万元,剩余商砼款未付,导致建材公司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后A建材有限公司诉至木垒县法院。
木垒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判决B电力有限公司向A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商砼款2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B电力有限公司迟迟未付款,A建材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B电力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B电力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迫于执行压力,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电力公司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承担一定的逾期利息作为补偿。当天下午便将全数执行款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同时,建材公司也表示愿意在后续合作中给予电力公司一定的优惠和支持,共同促进双方企业的健康发展。
该案的成功执行,不仅体现了法治环境对企业纠纷解决的积极作用,也彰显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推动下,企业之间的纠纷可以得到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处理,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为企业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下一步,木垒县法院将持续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加强司法保障、提高执行效率等措施,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共同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记者毛卫华|加依娜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