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1月1日正式施行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4-11-01 19: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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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高原湖泊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进行了系列专项立法。这些地方性法规,为深入做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当前,云南省进入美丽云南建设新阶段,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原《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已明显滞后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的需要。制定《条例》,将近年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成果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立法,意义十分重大。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孙凤智表示,《条例》凝练固化了云南省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彰显地方特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实践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凸显改革导向和问题导向,建立完善制度,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更好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云南新实践。

《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既贯彻落实了国家大政方针又充分体现云南特色。紧密衔接国家政策目标,放眼“大环保”概念将条例命名为《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设置绿色低碳发展专章,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持;结合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定位,对构建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生物多样性保护、高原湖泊、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内容作了规定。

“《条例》的颁布实施,贵在执行、重在落实。下一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工作职责,牵头多渠道、全方位、扎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推动法规制度落地落实”,孙凤智说。

发布会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同志围绕《条例》特色亮点及群众关切的环境污染等问题,回答了与会记者的提问。

(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 记者 李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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