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措施复制推广 自贸试验区为制度型开放探路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4-10-30 17: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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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10月29日的商务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进行试点,开展了一批首创性、引领性制度创新。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推进30条试点措施的复制推广,尽快释放改革开放红利,并形成更多经验做法,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供“自贸方案”。

在当天的专题发布会上,商务部自贸区港司副司长马成芳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工作。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深入研究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对接规则牵引国内改革,报请国务院于2023年6月印发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5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了试点。

“经过一年多的先行先试,试点措施已全面落地,试点地区开展了一批首创性、引领性的制度创新,形成了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探索了实施路径,为加入国际高水平经贸协议提供了实践支撑,为向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打下了试验基础。”马成芳说。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具体来看,此次复制推广的试点措施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

其中,17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全部自贸试验区,包括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对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符合的相关标准实施供方自我声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等。另外,还有13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全国,包括不因原产地证书存在微小差错而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预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允许进口标签中标注特定形容词的葡萄酒等。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聂平香对记者表示,以上制度创新聚焦了各领域的难点堵点问题,着力于切实解决经营主体关切和老百姓迫切需求,在为制度型开放探路的同时,也见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这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证实。比如,率先放宽往复式活塞发动机等62种再制造产品进口,全国首单已落地上海,为企业节省40%成本。再比如,对符合条件的进口空运快运货物实现6小时内通关、一般货物48小时内通关,通关效率不断提升。

为了将试点举措更好地进行复制推广,相关部门作出了详细安排。记者获悉,在全面总结6个试点地区试验成效的基础上,商务部已研究形成政策解读和50个典型案例,将发送至各地区,指导帮助更多经营主体用足用好相关政策。同时,各地区也将深入企业开展政策解读,立足实际拓展应用场景,更大力度释放改革红利。

海关总署也表示,将及时制定复制推广工作细化方案,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并完善风险防控措施,不断优化和调整具体举措。

另外,聚焦金融等重点领域,还将有更多举措安排。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在新金融服务试点、市场准入、跨境购买金融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指导自贸试验区(港)分支机构,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业务,继续推进商业银行跨境业务展业改革,从以事中单据审核为主向强化事前尽职调查和事后风险监测转变等。

对于我国开放的未来前景,聂平香认为,试点措施的复制推广以及更多开放制度的探索,将推动我国制度型开放向更大范围推进,促进我国相关领域改革升级,也有助于推动各领域的全流程、集成性的国内制度不断优化和完善,实现与国际高标准规则的相通相容,从而更好地释放改革开放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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