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2月13日南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即将施行的《程序规定》作为该市率先开展的“小快灵”立法探索,聚焦基层磋商主体缺失、部门联动不足等当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突出问题,科学谋划具体内容,确保法规定位准、举措实,能够有效破解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存在的困局。同时,南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积累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探索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成熟经验。此次立法,对前期经验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将该市近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创新工作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和有效方法提炼固化为地方性法规规定,科学设计制度,确保了法规内容既有特色又接地气。
《程序规定》共19条,主要分为八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规定了立法的主要目的、依据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这一名词的概念。第二个方面,主要规定了三级政府及各部门职责。明确市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第三个方面,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线索初步核查、立案启动的具体时间要求。同时,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争议情况下的处理方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真空。第四个方面,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的相关内容。并创新规定了“一案双查”制度。第五个方面,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第六个方面,主要明确了修复优先原则和损害修复。规定了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前,赔偿义务人可以先行开展修复;明确了赔偿义务人修复责任,创新提出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等替代修复形式,同时鼓励各地设立集中修复基地。第七个方面,主要规定了损害赔偿工作的保障措施。第八个方面,法规第19条,明确法规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共19条。虽然条款数不多,但小而精,基本满足了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现实需求。”南通市人大法工委主任钱永忠告诉记者。
据悉,自2017年10月起,南通市就开始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经过多年改革实践,取得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100余件,案例数位居全国前列,办理了全国首例长江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长三角首例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例。2020年7月,生态环境部将南通市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2022年12月,南通市领先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选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在当地日渐深入人心。
(中国日报江苏记者站 苍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