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源堃
再生产是艺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系列化创作、跨媒介改编等都是艺术再生产的常见方式。在数字时代之前,再生产往往是一种相对集中的小范围艺术活动,主导者通常是原艺术创作者或被授权的艺术创作者。置身数字时代,艺术的再生产状况发生了明显变化,借助现成的艺术素材、便捷的数字创作工具、去中心化的网络媒介,普通大众开始广泛参与艺术再生产过程之中,创造出影视解说、鬼畜视频、引擎电影、同人小说、采样音乐、游戏直播等形式新颖的艺术再生产方式,形成了大规模的艺术再生产生态。
人工智能出现后,艺术再生产的格局有望再次被改写。虽然,在依托想象力和创造力进行“无中生有”式的原创生成艺术作品时,人工智能尚存在指令模糊、形象不统一、个性化不足、风格受限、过度优化等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它在艺术再生产方面却表现出高度适配性和巨大潜力,借助“文生文”“图生视频”“自动剪辑”“声音合成”等AI功能,能够使用户快捷地对既有艺术作品进行深度再加工,并由此催生了诸多新的艺术再生产现象,推动了艺术再生产的新一轮变革。
艺术再生产门槛的降低
人工智能出现后,艺术再生产的技术门槛进一步降低。在数字时代,大众之所以能够广泛地参与艺术再生产的过程之中,是因为数字化生产和传播减少了对物质材料和实体媒介的依赖,使艺术素材通过网络面向大众敞开,变得易于获取和加工。同时,借助开放的网络媒介,大众也能够摇身一变成为“自媒体”,将自己的“二创”作品进行发布和推广,甚至从中实现盈利。不过,即便是数字技术为艺术再生产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基本的艺术素养与技术操作仍然是艺术再生产所必需的。例如,在同人小说的创作中,创作者虽然可以借用现成的人物设定乃至故事世界观,但仍需具备一定的文学功底和编织情节的能力;在影视解说视频的创作中,创作者虽然可以使用现成的影视资源,但仍需要掌握基本的视听语言和剪辑技术。
人工智能出现后,普通大众和专业艺术创作者之间的技艺差距被进一步消弭。人工智能的基本机制是以大数据为基础,借助算法进行模型推理,其本身就具有再生产属性。因此,在提供现成艺术素材的情况下,用户几乎无需复杂操作,仅凭简单指令便可使用人工智能对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进行改编和处理。甚至,诸如编曲、三维建模、影像修复、游戏编程等较为专业的艺术制作技术,如今也因人工智能的介入而变得非常易于实现。
如果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传统信息技术为大众提供了平等的艺术作品发表和传播渠道,使原本的艺术消费者也能成为艺术生产者。那么,人工智能则为大众提供了普适的、易于操作的艺术创作工具,从根本上重塑了艺术的生产条件,进一步模糊了艺术消费者与艺术生产者之间的界限。由此,艺术再生产几乎成为人人都可以参与的活动,逐渐呈现出普遍化的态势。
艺术再生产类型的丰富
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丰富了艺术再生产的类型。在数字时代的艺术再生产体系中,创作者以创意为导向,以浅度改造为表征,主要对艺术作品的形式元素进行再加工。比如影视解说、鬼畜视频、混剪视频等较为常见的影视再生产形式,都是对既有影视资源的二次剪辑,虽然剪辑后的作品风格多样,但影视作品原本的面貌仍能得到较大程度的保留。毕竟,剪辑软件虽然能够对影视作品的文本体量、叙事结构、构图、色彩、速度、声音乃至特效等进行调整,但很难从根本上改写影视素材的内容,如单一镜头的景深、运动与场面调度等。
在人工智能介入后,艺术再生产逐渐走向技术驱动。基于深度改造,艺术作品从形式到内容均可被重塑。例如,通过“语音克隆”技术,可以通过提取影视作品中角色的音色来“克隆”声音制作解说视频,再配以第一人称的解说文案,就能形成独白式的解说效果,使原本快餐式的解说视频变得更有沉浸感和交流性;通过“视频换脸”技术,可以替换影视作品中的角色,让大家熟悉的明星、网红去重新“演绎”经典影视作品,形成诙谐戏谑的效果。此外,还有像AI续写小说、AI改编歌曲、AI翻唱等新的艺术再生产类型也在不断涌现。
不过,需要警惕的是,在人工智能技术出现前,艺术再生产虽然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但更多依赖于创意和艺术素养,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参与文化”在促进文化多样性和推动数字民主等方面的积极意义。人工智能技术出现后,艺术再生产的类型虽然变得更加多样化,但随之而来的创意衰退和对技术的过度依赖等问题却日渐凸显。
艺术再生产侵权问题的复杂化
人工智能的介入,打开了艺术再生产的“潘多拉魔盒”,导致了侵权问题的复杂化。不可否认,大众对艺术再生产的参与促进了艺术的传播与消费,扩大了艺术市场与文化产业,助推了艺术和文化的多样化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高度参与的艺术再生产,由于普遍建立在高度自由的“文本盗猎”基础上,也滋生了盗版、解构、篡改、误导等行为,面临着法理层面失范的风险,使侵权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艺术再生产造成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存在取证困难、赔偿金额偏低和维权成本高昂等特征。这些问题在传统创作领域已难以解决,而当涉及人工智能时,会变得更为棘手。一方面,人工智能能够以极高的效率复制、改编甚至演绎原作,其高度智能化的再生产增加了知识版权侵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工具,其“创作”行为往往由开发者、用户和训练数据的提供者共同促成,侵权主体的界定由此变得更加模糊。
此外,人工智能的应用使得对艺术作品的深度改造乃至深度伪造成为现实,显著扩大了侵权的范围,除了知识产权之外,还具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方面的侵权风险。例如,通过人工智能对影视作品中的角色进行“换脸”处理,制作换脸视频,可能同时侵犯被换脸演员和形象来源者的肖像权。如果换脸视频的内容带有侮辱性质,或引发公众对角色及相关演员的误解,还可能对其名誉权造成侵犯。除此之外,人工智能深度改造的艺术作品,尤其是图片和视频,如果未明确标注由技术生成,也极易对公众产生误导,甚至对社会舆论和公众认知造成负面影响。
由此而言,人工智能技术虽然为艺术再生产注入了诸多新的活力,极大拓展了艺术再生产的边界,但也对既有艺术再生产秩序以及相关伦理和法律体系带来了严峻挑战,还有待更严格、细致的规范和监督。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韩新媒体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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