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营商环境评价对象为21个市(州),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拓展选取县(市、区)及新区、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进行评价
●省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将不作排名,只分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各等次比例会根据每年度评价整体结果划分。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除了编制营商环境评价总报告,还将推出市(州)分册、指标分册、外资企业专册,包括具有前瞻性、可操作的建议,为深化改革、创新举措提供参考
本报讯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兰珍)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四川省营商环境评价管理办法》(简称《评价管理办法》),旨在充分发挥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导和督促作用,提升营商环境水平。这是四川连续6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以来,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过去,评价工作的标准和规则更多依赖政策指引。现在通过《评价管理办法》,使评价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优化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四川首次从制度层面明确营商环境评价的职责分工和实施流程,确保评价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评价管理办法》共七章30条,包括总则、程序及内容、评价方法、结果运用、评价管理、实施保障、附则,明确省营商环境评价对象为21个市(州),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拓展选取县(市、区)及新区、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进行评价。
一大特点是突出评价管理。其中,“辅导+评价”的形式,有别于其他省份。“辅助地方参与评价,给地方培训,找准地方短板弱项,将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该相关负责人说,《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省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将不作排名,只分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各等次比例会根据每年度评价整体结果划分。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还有一大特点是结果运用,评价结果输出将实现全覆盖。《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等内容,从问题反馈、案例推广、政策参考等方面对评价结果的具体运用作出规范。其中表明,省营商环境评价将点对点反馈市(州)营商环境牵头部门和省直相关部门。从具体操作来说,除了编制营商环境评价总报告,还将推出市(州)分册、指标分册、外资企业专册,包括具有前瞻性、可操作的建议,为深化改革、创新举措提供参考。
在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四川省营商环境研究院院长刘凤看来,四川从2018年开始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经历了从“照搬跟学”到“特色融入”,再到“全面创新”。随着评价工作的推进,简单借鉴世界银行和国家评价体系的做法在部分地区“水土不服”,精准反映四川本地企业的实际经营体验、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的特色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
据了解,优秀、良好、一般的具体评价指标等操作细则目前还在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