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规范探店宣传 护航消费者权益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4-11-22 11: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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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一名“益心为公”志愿者向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提供线索,称自己在短视频平台刷到多名网红达人发布美食推荐、探店视频,其中不免有夸大之嫌,极易误导消费者。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后随即展开调查,发现随着各类短视频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红“探店”视频层出不穷,涉案账号拥有粉丝量较大、在本地颇具影响力,其接受商家委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发布“探店视频”,通过对餐饮店铺食品口味、服务水平的评价分享等形式推销商品,并在视频下方捆绑团购链接或推广店铺定位,吸引消费者前往“打卡”,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带动不特定人消费,但未在视频中标明“广告”字样,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网红探店类视频已成为消费者的消费参考,而一些‘探店达人’名义上打着真实测评、体验分享等幌子,实则为商家的隐形代言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表示,“探店达人”利用其网络影响力发布具有广告属性的视频,模糊了体验分享、消费测评和商业广告的边界,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可能暗藏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靖边县人民检察院遂向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强化互联网广告监管、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行政机关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探店视频广告整治活动的通知》,对自媒体账号、网络平台等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出相关主体10家、检查探店视频广告52条;向各广告主(经营主体)、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的提醒告诫书》,倡导全县各互联网平台及相关广告经营活动主体在开展广告活动中,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活动;与10家探店博主签订《关于规范探店等营销短视频发布的承诺书》。

“现在点开探店短视频,都能看到‘广告’两个字,方便了我们消费者甄别选择。”志愿者主动向检察官反馈整改情况。

“互联网广告已融入生产生活的各个角落,对于消费者来说,探店类视频较难区分其是真实推荐还是商业推广,互联网探店营销号必须守住法律法规的‘底线’,对自己发布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平台、商家、互联网营销从业者应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增强辨别能力,避免落入消费陷阱,并在遇到虚假探店推荐时及时举报。”检察官提醒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李海院 赵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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