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人员不能享受低保?不得从事特定职业?人大备案审查有回应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4-12-25 13: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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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从事某种职业?不能享受低保?

中国日报12月25日电 (中国日报记者 曹音) 12月2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对上述两个问题予以了回应。报告显示,在对涉及该问题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法规进行"体检"后,法工委认为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应予以纠正,并建议制定机关加强对涉罪人员相关问题审查研究。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等公民对涉罪人员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认为某法规关于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从事某种职业的规定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22日作报告时表示,经审查研究认为,对特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作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应当确有必要,限于特定范围内;超出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过于宽泛甚至随意规定从业限制或者禁止,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沈春耀强调,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规定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应当严格遵循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综合考虑罪刑轻重、罪名种类、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关限禁措施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等因素,公平合理进行设定。"我们建议制定机关加强对涉罪人员相关问题研究论证,适时考虑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在接受中国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收到该审查建议后,法工委高度重视,因为这既是一个涉罪人员有关问题的案例,也是一个合宪性审查案例。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涉及公民的劳动权、就业权。"严冬峰说。据他介绍,目前我国包括刑法在内有一些法律有关于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的规定,但都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在法规中作出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规定,一方面要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遵循宪法关于公民有劳动权利的基本要求。"他说。

"经过审查,我们发现确有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存在随意设定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的情况,没有考虑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到底犯了什么罪、轻罪还是重罪,也没有考虑犯罪行为和从业限制或从业禁止的关联性,所以我们建议法规制定机关加强对涉罪人员相关问题的研究,特别在设定终身禁业时要慎重,适时考虑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此外,有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此,有公民也提出了审查建议,认为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22日作报告时表示,法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一个具体体现,属于有关保障民生的兜底性制度安排;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各类人员,包括曾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中具有此类情况的人员,应当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的人员;如果将涉罪有关人员排除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与宪法有关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不符,也与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和精神不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告诉记者,为做好相关工作,法工委对公民审查建议涉及的地方政府低保规定的效力状态作了进一步核实,发现规定实际上已废止,但仍可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开查询到,且未标明已废止或已失效。"对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作标注,也没有及时从公开查询渠道删除,公民自然会认为是现行有效的。"严冬峰说。

"我们将该案例写入报告,有两层用意。一方面明确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一个公民,包括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公民,只要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都应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也想明确,若规范性文件已废止,要及时处理,要么在官网上作出失效或废止标注,要么及时删除。"严冬峰补充说道。

他同时指出,目前已建成运行的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也是为了解决此类情况。"数据库里的规范性文件都是现行有效的,如果再有修改或废止,都会标注效力状态,这样老百姓才能区分。"

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全面建设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切入点,也是破解规范性文件规范化难题的有效路径,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严冬峰介绍,今年3月,全国31个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已全部建成,在互联网上运行,并在各省区市人大官网设置专门栏目链接数据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截至目前,各省级数据库已收录本行政区域省市县乡四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38万多件。其中,各类地方性法规21158件(含现行有效和已修改),地方政府规章10920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1930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327819件,监察规范性文件298件,司法规范性文件502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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