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消费券有助消费但不应指定单一平台合作

来源:东方网
2020-03-31 16: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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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为提振消费信心、助力复工复产,合肥、南京、济南、杭州、深圳、广西等地陆续宣布发放消费券。有的地方指定单一互联网平台合作发放消费券,引发舆论关注,如个别城市发放数亿元消费券,消费者只有通过某宝消费才能直接抵扣。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光耀认为,消费券对于疫情后扩大内需、经济回暖有积极作用,但如果政府指定单一互联网平台合作,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涉嫌行政垄断。

许光耀表示,各地发放消费券的来源是财政收入,它的流程应按法律走。行政机关不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上应该居于中立地位。经济生活中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一定的干预,但这种干预不能影响竞争的公平性,而应基于合理、客观、公正的标准,且普遍适用于市场所有竞争者,不应破坏竞争者之间原有的力量对比。

“政府消费券规模大、数额多,很多都是上亿元,对拉动相关产业和商户的作用非常直接。如果政府只与单一平台联合发放消费券,将明显使这一平台的市场力量增强,而其它平台处于相对不利的竞争地位,这就改变了力量对比,也违背了刺激经济健康平稳恢复的初衷。”许光耀指出,《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这一条就是竞争公平理念的体现和落实。与单一平台合作,意味着消费者只能通过这个平台使用消费券,其它平台便失去一块竞争的空间,竞争的公平性受到削弱。”

“不仅如此,这种指定将给被指定平台带来市场支配地位,后者有可能利用这一地位从事滥用行为,比如降低服务质量,变相进行一些收费,或增添一些其它负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许光耀表示,与单一平台联合发放消费券,可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其违法;但根据反垄断法理,发放人如果能证明其行为具有合理理由,是可以豁免的。但前提是:需要有具体证据,证明这一选择是增进效率、增进消费者利益所不可或缺的,采用其它方式远远不能达到同样的目的。

不过许光耀认为,当前我国多家互联网平台都具相当实力,而一些地方只联合单一互联网平台,应当不容易满足“不可或缺”这一前提条件。此外,各地作出发放消费券的决定应事先经过公平竞争审查,而对其竞争影响的审查是这种审查的主要内容。但看来这一程序被忽略了。

针对下一步的刺激消费和经济复苏工作,许光耀认为,像消费券这样的刺激方式,首先应确定一个客观标准,让市场准入者都可申请,即便达不到标准的竞争者受到排斥,也不会有违法风险。保障准入公平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发放通用的消费券,不限定平台,由消费者选择使用哪一种平台,如深圳罗湖区的消费券发放与微信及支付宝等都进行了合作,既保障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让各大平台互相竞争,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升级,这比指定单一平台更能兼顾实惠和公平。二是如果存在技术难题,无法实现多种平台的兼容,则可采用招投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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