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昌吉州中院研究室对两级法院应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情况开展专题调研。调研显示,经过近年的推广实践,案例库已成为法官审理案件和释法答疑的“标准配置”和“智慧神器”,类案检索、参考应用蔚然成风,为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提供了有力支撑。昌吉州中院研究室充分发挥调研积极作用,鼓励法官在日常审判中深度挖掘典型案例,为案例库持续注入新鲜血液,更好服务司法实践,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不懈努力,助推人民法院案例库应用常态化。
案例1:关于原告某开发区粮油蔬菜批发店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期间,被告黄某某在原告某开发区粮油蔬菜批发店赊购蔬菜食品等货物,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2021年9月期间,原告根据被告黄某某妻子的电话指示,于2021年9月1日陆续向被告黄某某承包的工地食堂处送清油、猪肉、大米、挂面等粮油食品,价值3,393.5元,原告将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黄某某及黄某某妻子的微信中,后经原告多次微信及电话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提供的蔬菜具体送到哪里去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也没有打收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
案例库裁判要旨
经查询2024年2月入库的案例(编号:2024-08-2-084-007),对此裁判要旨中已有论述“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的过程而达到意思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签字并盖章并非法律对合同生效要件作出的特殊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生效要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亦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的约定进行修改与补正。”
本案采用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某开发区粮油蔬菜批发店按照被告及其妻子的指示向被告的工地食堂提供清油、猪肉等食品,并将送货数量及单价微信发送给被告黄某某及其妻子微信中,后经原告多次向黄某某电话及微信索要欠款,被告及其妻子均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合同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案例2:孔某与某肉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工伤保险赔偿金不扣减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9年,孔某入职某肉店处从事杂工工作,主要为剁鸡。2024年2月6日,孔某在从事加工生鲜鸡工作时,不慎剁伤左手手指。2024年9月19日,孔某被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10月2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孔某的伤情伤残级别为十级。在孔某工作期间,某肉店为孔某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已获得保险赔偿金6820.6元,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1700元。孔某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该委作出仲裁:肉店与孔某2024年10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肉店向孔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999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99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300元。
原告某肉店诉称在孔某停工期间向其支付了工资及生活费9420元、保险赔偿金6820.6元等,以上款项应当进行冲减,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根据类似案例,应扣除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遂某肉店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认定孔某停工留薪期为一个月;2.判令扣除裁决书中认定赔偿中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6820.6元。
孔某辩称肉店主张的保险公司赔偿款不应扣减,该保险系肉店为孔某购买的意外伤害险,不在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内;对于停工留薪期应按6个月计算,应驳回某肉店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如何认定;2、意外伤害赔偿款是否应在本案中予以扣减。
案例库裁判要旨
法院经查询2023年10月入库的郭某某诉广西某某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的双重赔偿适用问题(编号:2023-10-2-139-001),对此裁判要旨中已有论述,“法律、司法解释不禁止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的双重赔偿,但双重赔偿的适用不应突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将雇主责任险视同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保险理赔款赔付给劳动者”。
本案采用情况
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所应享受的法定权利,商业保险赔付是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达成协议后所享有的合同权利,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互相不存在替代性。某肉店以其为孔某缴纳意外伤害险为由,要求以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冲抵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结合入库案例,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记者毛卫华|常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