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后既不支付房款也不搬离。近日,在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法官的用心化解下,这起长达13年多的纠纷终于得到妥善处理。
2012年3月,被告努某从原告麦某处购买房屋,房屋价款7万元,后因双方对购买事宜产生分歧未达成协议,但已入住房屋的努某既不搬离,也未向麦某支付房款。多年间,二人对房屋事宜始终未达成合意。2025年2月,麦某将努某起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
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米合热古丽·玉赛因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与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耐心听取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充分了解纠纷的细节和背景。但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案件处理一度陷入僵局。在案件准备开庭审理过程中,米合热古丽了解到被告麦某身体状况不佳,不宜往返奔波,于是便带着书记员与法警,前往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开庭,将庭审“搬”到了当事人家门口。
3月10日,案件在村委会开庭。米合热古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充分保障各方诉讼权利。3月12日,法院判决被告努某30日内向原告支付房款7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尤其是被告对法官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的做法表示感谢。他说:“之前我不懂相关的法律规定,经过法官的开庭我明白了自己的不对,很感谢法官因为我腿脚不便专门到村委会来解决案件,我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真的很感谢你们。”
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把庭审“搬”到群众家门口,既节约了司法资源,还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从“坐堂办案”到巡回审判,法官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的是和谐与民心。
(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记者毛卫华|米合热古丽·玉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