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9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下称《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和规划编制作出明确部署,开启了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系统性、整体性和重构性改革。其中,《意见》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构建“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明确提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一优三高”(生态优先,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水平治理)理念,积极建立符合大连实际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我市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全面优化全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体系,并于2020年10月颁布《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下称《条例》),成为全国首个颁布市级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的城市,构建起符合大连实际、全域覆盖、分层管理、分类指导的“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随着近日《大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下称《规划》)正式获国务院批复,我市“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开启了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新征程。“三级”主要针对总体规划,分为市、县(市)区、乡(镇)三级。“三类”即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总体规划是指导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
具体来看,总体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是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相关专项规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可在市县(区)层级编制,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规划》进一步强化了我市的规划传导,构建了“市域—县(区)—乡镇—单元”的空间传导体系。在市域层次,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县(区)层次,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编制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甘井子区、金州区(金普新区)、旅顺口区、普兰店区、高新区编制分区规划;在乡镇层次,乡镇(涉农街道)视需要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在单元层次,城镇开发边界内编制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编制村庄规划和其他类型详细规划。《规划》在各级各类规划间创建协同机制、优化传导路径,实现“三级三类”规划上下联动、同编同调,确保各项重大设施和约束指标的传导和空间落地。
下一步,我市将严格落实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要求,切实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并深化完善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条例》为依据,推动形成全市统一、权责清晰、科学高效的“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杜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