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来源:安徽日报
2024-04-18 09: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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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实现基本医保的省级统筹,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4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提出7项重点任务,从2024年起分三阶段,将在全省范围逐步实现参保覆盖范围、筹资缴费、待遇保障、基金运行、基金调剂、医保支付、医保公共服务“七统一”。其中,2025年起,组织实施居民医保省级统筹相关政策,实施居民医保省级调剂金制度;规范统一职工医保筹资与待遇保障等配套政策。

统一参保覆盖范围。《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除应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不得重复参保。健全医保与教育、公安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完善覆盖全民的参保数据库,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统一筹资缴费政策。《意见》要求,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居民医保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原则上实行按年集中参保缴费,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次年居民医保缴费。新生儿、新认定的救助对象以及退出其他保障的人员等,可按规定在非集中期参保缴费。

统一待遇保障政策。《意见》明确,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原则上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并按规定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办理参保的,按规定连续缴费3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居民医保待遇原则上按年享受,除特殊情形外,保障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分别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置,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0%、70%左右,不同层级医疗机构间保持5个至15个百分点的支付比例差距。同时,健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完善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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